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告劉○清被告劉○昌
劉○雲劉○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劉○碖之遺產即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准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即各四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即兩造母親劉○碖慟於民國104年9月5日往生,遺留有現金存款及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乙筆,兩造為繼承人,其中現金部分兩造已協議分割領取完畢,但土地部分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
(二)次查,被繼承人劉○碖之配偶劉○前於被繼承人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劉○碖之子女,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劉○碖之遺產,且業已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應繼分各4分之1。
(三)綜上所呈,因本件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824條第2項規定懇請鈞院明察並惠賜判決分割如訴之聲明。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劉○雲、劉○華均稱:同意分割被繼承人劉○碖之遺產,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被告劉○清則抗辯稱:被告劉○清買了壹台機車放在被繼承人劉○碖家裡,原告沒有經過被告劉○清同意就使用該機車;兩造父親留下一塊房地在外環道路旁邊,兩造父親過世後該房地應該由被告劉○清及原告分得一人一半,原告跟被繼承人劉○碖說被告劉○清在做生意,怕有借貸問題被法院查封不動產,所以先登記在原告名下,之後原告就不還給被告劉○清,被繼承人劉○碖過世後,被告劉○清有分到現金,但是沒有看到帳目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再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75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碖於104年9月5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碖之子女,被繼承人劉○碖之配偶劉○先於被繼承人劉○碖死亡,被繼承人劉○碖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4分之1,又被繼承人劉○碖死亡後,遺有現金及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0,00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除現金部分兩造已達成分割協議,且已分割領取完畢外,不動產部分至今仍未達成分割協議,僅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完畢在案,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4件、除戶謄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件為證,且為被告劉○清、劉○雲、劉○華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分割被繼承人劉○碖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被告劉○清辯述其不同意分割遺產之理由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無涉,是被告劉○清無正當理由而不同意分割遺產,自屬無據。
(三)復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由兩造各取得4分之1乙節,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劉○雲、劉○華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式,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