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聲請人 王嘉山 (即 王嘉川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20││├──┼──────────────┼──────────────┼───┼────┼───┤│000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95││├──┼──────────────┼──────────────┼───┼────┼───┤│0004│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11││├──┼──────────────┼──────────────┼───┼────┼───┤│0005│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76││├──┼──────────────┼──────────────┼───┼────┼───┤│0006│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0007│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76││├──┼──────────────┼──────────────┼───┼────┼───┤│0008│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2││├──┼──────────────┼──────────────┼───┼────┼───┤│0009│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51││├──┼──────────────┼──────────────┼───┼────┼───┤│0010│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13││├──┼──────────────┼──────────────┼───┼────┼───┤│001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01││├──┼──────────────┼──────────────┼───┼────┼───┤│001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70││├──┼──────────────┼──────────────┼───┼────┼───┤│001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49││└──┴──────────────┴──────────────┴───┴────┴───┘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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