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芝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日│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540號│13995號│1399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96│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實││號│2153號│215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96│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判││號│2153號│215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14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第2344號│15968號(編號2、│15968號(編號2、││││3部分經本院以106│3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年度審易字第21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刑10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105年6月1日│105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094號│25590號、106年度│25590號、106年度││││偵字第6161號│偵字第61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2239號│1213號│121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2239號│1213號│121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69號│15987號(編號5至│15987號(編號5至││││11部分,經本院以10│11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13│6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16日│105年6月17日│105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590號、106年度│25590號、106年度│25590號、106年度│││偵字第6161號│偵字第6161號│偵字第61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1213號│1213號│121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1213號│1213號│121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7號(編號5至│15987號(編號5至│15987號(編號5至│││11部分,經本院以10│11部分,經本院以10│11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13│6年度審訴字第1213│6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徒刑1年確定)│徒刑1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日│105年11月28日前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590號、106年度│25590號、106年度││││偵字第6161號│偵字第616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實││1213號│121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判││1213號│121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987號(編號5至│15987號(編號5至││││11部分,經本院以10│11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13│6年度審訴字第1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徒刑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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