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茲審酌被告二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均有過失及雙方過失之程度、被告甲○○業已賠償新台幣十二萬元予被告乙○○、被告二人所受傷勢、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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