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催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催字第3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設於臺北縣蘆洲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60,000元│YC0000000│99年5月27日││││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2│甲○○│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60,000元│YC0000000│99年6月27日││││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