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壹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一一二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經核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