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蔣彥威 律師被告丁○○
乙○○甲○○戊○○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3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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