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關國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關國章竊盜,處拘役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關國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任意竊取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崇道分公司賣場貨架上之優酪乳2瓶(售價共計新台幣254元),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害,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且所竊之物價值非鉅,並已歸還被害店家,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所生損害業已減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