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江瑜馨 相對人 凃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凃雅惠於民國109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未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12月10日簽立本票、借據及金錢借貸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3月9日止,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本票經
110年3月9日向相對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及金錢借貸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凃雅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清溪││1866││0│4│73.00│9分之1││├──┼───┼────┼──┼──┼───┼─┼──┼──┼────┼───┼─────┤│002│屏東縣│屏東市│清溪││1867-2││0│2│09.00│3分之1││└──┴───┴────┴──┴──┴───┴─┴──┴──┴────┴───┴─────┘┌────────────────────────────────────────────────────────────┐│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19│大洲40之2號│清溪段186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5.87、二層64.93、│屋頂突出物│3分之1│││││││、三層樓房│三層64.93、騎樓9.91、夾│4.34│││││││││層21.36,總面積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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