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發翊 訴訟代理人 林仲佑 右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六一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五千五百零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千三百八十三元,上訴人僅繳一千八百八十四元,尚應補繳一千四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一千四百九十九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絲鈺雲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