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李信宏 相對人 曾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文興於民國98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2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有按年息六厘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暨逾期依年息三分計算之違約金,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鴨母│竹村│1043│田│2441│全部││││││寮│││││││└──┴───┴────┴──┴───┴─────┴─┴──────┴───────┴──────┘┌─────────────────────────────────────────────────────────┐│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69│嘉義縣朴│嘉義縣朴│豬舍磚│499.│││││││49│││平│全部│││││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一層│12│││││││9.│││方││││││寮132號│寮段竹村│││││││││12│││公│││││││ 小段 1043││││││││││││尺│││││││地號│││││││││││││││├──┼──┼────┼────┼────┼──┼──┼──┼──┼──┼──┼──┼─┼───┼─┼─┼──┼──┤│002│70│嘉義縣朴│嘉義縣朴│豬舍磚│722.│││││││72│││平│全部│││││子市鴨母│子市鴨母│造一層│16│││││││2.│││方││││││寮132號│寮段竹村│││││││││16│││公│││││││小段1043││││││││││││尺│││││││地號│││││││││││││││├──┼──┼────┼────┼────┼──┼──┼──┼──┼──┼──┼──┼─┼───┼─┼─┼──┼──┤│003│72│嘉義縣朴│嘉義縣朴│管理室、│104.│││││││10│││平│全部│││││子市鴨母│子市鴨母│倉庫磚│40│││││││4.│││方││││││寮132號│寮段竹村│造一層││││││││40│││公│││││││小段1043││││││││││││尺│││││││地號│││││││││││││││├──┼──┼────┼────┼────┼──┼──┼──┼──┼──┼──┼──┼─┼───┼─┼─┼──┼──┤│004│73│嘉義縣朴│嘉義縣朴│堆肥室、│143.│││││││14│││平│全部│││││子市鴨母│子市鴨母│廢水處理│48│││││││3.│││方││││││寮132號│寮段竹村│設施磚││││││││48│││公│││││││小段1043│造一層│││││││││││尺│││││││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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