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43號聲請人 方詩涵 代理人 吳香蘭 相對人 方雅國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00000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99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雅國(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方雅國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方雅國於民國91年10月16日不明原因失蹤,至今行方不明,經向警局報案協尋,迄今查無音訊,聲請人為方雅國之女,與方雅國有利害關係;方雅國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29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於99年2月2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方雅國於91年10月16日失蹤,迄今均已逾7年,生死不明,經聲請人即失蹤人之女方詩涵聲請為死亡宣告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8年度家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閱明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近三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勞、健保投保情形及健保就醫紀錄,是否與戶籍管理有關之申請事件等情,均未留有相對人之個人財產或申請資料,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方詩涵為失蹤人方雅國之女,有戶籍謄本可按,其與失蹤人具身分上之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又失蹤人方雅國係於91年10月16日失蹤,計至98年10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失蹤人方雅國死亡之時為是日下午12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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