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2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294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
四十二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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