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0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08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賴昭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住址有誤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
年12月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