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博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博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博文因犯妨害公務、毀棄損壞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魏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犯行,原均得易科罰金,則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