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