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50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豐隆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賀崑恩
江勝豪 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榮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余文智
林峻葦 李春義 張暐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趙崇廷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貴裕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清富 選任辯護人 潘曉琪 律師被告 廖學宏
張國強 廖雯儀 潘俊憲 王慧玲 李仁峰 陳健智 黃彥瑋 周永祥 陳昱霖 黃美玲 陳甘霖 曾昭偉 徐靖杰 林佑家 曾育尉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金訴字第九號、一00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日、一00年七月二十日,一0一年度金訴緝字第五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六四號、第二六二0一號、第二六六一六號、一00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七0九0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