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5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秀平選任辯護人吳旭洲律師
余盈鋒 律師 林譽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九至三十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至三十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七,明確記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除附表二編號四至九所示之物外,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九】至三十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記載,顯係「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至三十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