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1號
原告 許羽芳
被告 陳冠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91號
原告 許羽芳
被告 陳冠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