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

原告 戴世宸

被告 陶武聖

黃志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犯罪組織條例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2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犯罪組織條例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27號判決諭知無罪,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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