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詐欺取財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5000343號),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