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簡字第29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1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392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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