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玉潔(原巴西名COLACORENILDADOROCIO)指定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玉潔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方玉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否認犯行,所辯與其子之偵查中證述相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性,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諭知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3月12日屆滿,惟被告上揭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經本院於103年2月25日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年、8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年在案。被告原先於偵查、準備程序中俱否認犯行,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始表示願意承認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為真,同時稱其養育我國籍子女有功,不應遭受重罰等節,嗣後受重刑之宣告立即表示欲上訴,鑑於其面對刑責時表現之態度,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人之天性,故重刑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以及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之整體情況,依一般合理之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是本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3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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