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66號原告 林淑芳 被告 謝宗銘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甲倒數第5行暨乙、壹、四、㈢中就建號「525」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5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