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4年營訴字第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019,19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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