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4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
、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