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156號聲請人甲○○即我們地傳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公司設立變更資料卡。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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