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囑執行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並補正聲請人甲○○及 蔡心美蔡世榮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聲請狀所述之國稅局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