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25號
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上列原告與被告己○○、戊○○、丙○○、丁○○、乙○○、辛○○、壬○○、庚○○○、子○○、丑○○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段○○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55,375元(計算式:17.05×243,717=4,155,3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