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大悲法藏佛教會法定代理人 邱黃雅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暨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傳播被告所捏造之「原告涉及財產犯罪、性犯罪、黑道、政黨背景」之不實資訊,此部分則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3,700元(計算式:30,700元+3,000元=3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