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古偉銘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材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