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杜氏榴 被告 胡昕宇 (原名 胡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