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附表所載不符。)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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