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廷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85、7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廷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本案被告謝政廷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2月15日、111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1年3月18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6日,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少執庚助己字第1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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