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肆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盈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7830公克、0.1532公克、0.111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1.047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013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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