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庚修 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 律師
田永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庚修 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庚修(下稱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竊盜罪、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強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8月1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加重強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加重竊盜部分)、8年6月(加重強盜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此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於111年5月16日行準備程序、同年6月21日、8月16日行審理程序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1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吳進發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