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雄選任辯護人蔡振修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
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雄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雄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嫌重大,且肇事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3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3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103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李振雄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