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7號債務人 邱元楷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 黃肇政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異議人(邱元楷)本人應到院於本件異議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異議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二、如第三人 曾美鳳 係代理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則應提出異議人本人授權之委任狀,委任狀應由異議人本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曾美鳳亦應於委任狀上蓋章,且委任狀上所載曾美鳳蓋章之印文,須與本件異議狀所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