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陳志銘
張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萬9,
3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9,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萬9,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