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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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25號原告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好 原告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原告祐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楊明富被告 曾竹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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