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3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之姓名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