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20號債權人甲○○本件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川石照明工業公司」抑或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公司」?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已經解散或廢止在案,請向債務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聲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股東會決議書、清算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董事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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