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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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蔡國勇
洪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天瀚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慧玲何豐棧 間請求回復原狀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萬元(計算式:2785萬元+30萬元=28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林佩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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