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云賴荷梵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惟被告賴荷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萬1,1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7,8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萬7,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