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徐有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