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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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 李宇翔 法定代理人 李正哲
呂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