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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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97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劉又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抪s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侇s臺幣■繪U零■癡桯s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