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公共危險罪,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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