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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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張志強
張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利息、違約金部分究依「何利率」計算之依據(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2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本件有關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國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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