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永久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劉哲宏 律師 吳鎧任 律師被告 陳金田
黃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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